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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指南

发布日期:2024-05-09浏览次数:489
  一、贷款对象
  为符合条件的初始就业者提供住房融资服务,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普通住房个人按揭贷款。
  二、贷款条件
  (一)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;
  (二)个人信用良好,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;
  (三)有真实合法的自住住房交易行为,且为所购住房产权人;
  (四)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,并签订已备案的购房合同;
  (五)购买存量房的,借款人需在过户前申请贷款,通过贷款审查,并同意将所购住房作全额抵押;
  (六)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  三、贷款额度
  首套住房执行不高于拟购买住房房屋总价的80%,非首套住房执行不高于拟购买住房房屋总价的70%,并根据首付款比例、抵押物价值、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。
  四、贷款利率
  首套住房执行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减50个基点,非首套住房执行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。
  五、贷款年限
  贷款年限最短为1年,最长不超过30年,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;购买存量房的,贷款年限和房屋使用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。
  六、还款方式
  (一)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(含1年)的,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,利随本清;
  (二)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,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还款方法,按月归还贷款本息。
  七、贷款所需资料
  (一)商品房贷款材料(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)
  1.身份证件(居民身份证、军官证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、护照等有效证件);
  2.婚姻证件(结婚证或离婚证(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));
  3.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(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;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收入高于缴存基数的,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);
  4.人民银行征信报告(近30天内);
  5.已备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、首付款发票或收据;
  6.指定银行还款账户(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);
  7.贷款人需要的其他材料。
  (二)存量房贷款材料(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)
  1.身份证件(居民身份证、军官证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、护照等有效证件);
  2.婚姻证件(结婚证或离婚证(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));
  3.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(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;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收入高于缴存基数的,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);
  4.人民银行征信报告(近30天内);
  5.已备案的《存量房买卖合同》、首付款收据或收条;
  6.办理资金托管的,需提供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书》及《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》;
  7.指定银行还款账户(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);
  8.卖方的身份证件(居民身份证、军官证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、护照等有效证件)、卖方本人收款账户(银行一类银行账户)、原《不动产权证书》;
  9.贷款人需要的其他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