初始就业者住房贷款业务指南
发布日期:2023-07-31浏览次数:36599
一、贷款对象
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,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。
二、贷款条件
1.申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;
2.申请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;
3.申请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;
4.申请人有合法的自住住房交易行为;
5.有规范格式的网上备案合同,购买的住房能办理房产过户、抵押手续,并同意以所购住房作全额抵押;
6.申请人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(含)提出贷款申请。
三、贷款额度
最高不超过45万元。具体贷款金额结合所购房屋情况及还款能力确定。
四、首付款比例
(一)购买商品房
首付款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20%。
(二)购买二手房
1.所购房屋使用年限在10年(含)以下的,首付款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20%;
2.所购房屋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至20年(含)以下的,首付款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40%;
3.所购房屋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至30年(含)以下的,首付款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50%;
4.所购房屋使用年限在30年以上的,不受理其住房贷款申请。
五、贷款期限
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,且不超过退休年龄后5年。购买二手房需满足房屋已使用年限与贷款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。
六、贷款利率
贷款年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的0.9倍。
七、还款方式
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。
八、贷款所需材料
(一)商品房贷款材料
1.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产证明;
2.已备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;
3.首付款发票或收据;
4.申请人(含夫妇双方)的居民身份证、居民户口薄,婚姻关系证明(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);
5.有产权共有人的,需提供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、居民户口薄,婚姻关系证明(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);
6.申请人(含夫妇双方、产权共有人)的征信报告;
7.月收入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,需提供规范格式的收入证明和近6个月银行工资流水;
8.申请人还款银行卡;
9.贷款需要的其他材料。
(二)二手房贷款材料
1.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产证明;
2.已备案的《存量房买卖合同》;
3.首付款收据(收条);
4.若办理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,需提供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书》和《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》;
5.卖方的《不动产权证书》;
6.卖方的居民身份证、居民户口薄;
7.申请人(含夫妇双方)的居民身份证、居民户口薄,婚姻关系证明(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);
8.有产权共有人的,需提供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、居民户口薄,婚姻关系证明(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);
9.月收入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,需提供规范格式的收入证明和近6个月银行工资流水;
10.申请人(含夫妇双方、产权共有人)的征信报告;
11.申请人还款银行卡、卖方收款银行卡;
12.贷款需要的其他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