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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7-12-19浏览次数:12182
  各县、区人民政府,省江北产业集中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长江大桥开发区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、市直各单位,驻芜各单位、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:
 
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,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行,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。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:
 
  一、暂停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(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除外)。
 
  二、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:
 
  1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后,购买改善性住房并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,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 
  2、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,且不超过月缴存额对应的贷款最高额度。一人月缴存800元(含)以下,贷款最高额度从原20万元调整为15万元;一人月缴存800元以上、1400元(含)以下,贷款最高额度从原25万元调整为20万元;一人月缴存1400元以上, 贷款最高额度从原30万元调整为25万元。夫妻双方合计月缴存1600元(含)以下,贷款最高额度从原30万元调整为20万元;夫妻双方合计月缴存1600元以上、2800元(含)以下,贷款最高额度从原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;夫妻双方合计月缴存2800元以上,贷款最高额度从原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。
 
  三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。在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网上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,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,按照原贷款政策执行。
 
  四、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